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的管理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特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措施。
一、制定告知承诺范本
(一)制定告知承诺范本。为方便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二)简化备案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只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上签署信用承诺,备案审查机关当场给予备案。
(三)简化申请材料。目前为止,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基础,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载明的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已经具备,所以,涉及上述信息的申请材料,均可省略。
二、申请人需达到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且已取得该经营场所相应公共场所类型的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相符)。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有(根据不同类别公共场所选取):□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广西壮族自治区足浴场所卫生规范(DB45/T1228-201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8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8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新许可的公共场所信息后,及时对该公共场所开展首次例行检查;
(二)加强对住宿、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
(三)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及时通知许可审批单位依法撤销审批,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从重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一、设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13)32号)。
二、实施层级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
三、申请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
注:候诊室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而不是许可范围。
四、法定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且已取得该经营场所相应公共场所类型的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相符)。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有(根据不同类别公共场所选取):□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广西壮族自治区足浴场所卫生规范(DB45/T1228-201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8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8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根据不同类别选取):
(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核查);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现场核查);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用房屋购买合同或规划许可证代替。);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6.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申请人承诺书。
(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卫生许可证》;
5.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申请人承诺书。
(三)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变更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人文件;
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用房屋购买合同或规划许可证代替);
6.《卫生许可证》;
7.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8.申请人承诺书。
(四)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五)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通过现场、快递或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一方式提交均可。
七、办理期限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申请材料提交期限
从发证之日起60日内。
九、承诺效力
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签署承诺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卫生设施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有不履行承诺、被撤销卫生许可的情况,记入失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应经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后给予卫生许可。
(五)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本人(单位)(全称)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的内容,并作如下承诺:
(一)我已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提交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交;
(三)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