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阳光教育执业医师网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13日

赣市卫计行审字〔2017〕6号

赣州市卫生计生委转发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驻市)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文件精神,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7〕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9日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赣卫医字〔2017〕146号

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医师实行区域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

自2017年4月1日起,拟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江西省,拟在我省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该机构所在县(市、区)。

2017年4月1日前,已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其执业地点视同为江西省,不需要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江西省。已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注册的助理执业医师,其执业地点视同为执业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不需要将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某某县(市、区)。

(二)一个执业地点下,医师只能注册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同时可备案多个其他机构

在同一执业地点内,医师应先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同时,可以申请在多个其他机构注册并执业。拟增加执业机构的,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执业医师可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多执业地点注册,每个执业地点下有且仅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多执业地点之间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必须一致。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跨县级行政区划申请多个执业地点注册,仅可申请备案主执业机构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其他执业机构。

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原《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默认为该执业(助理)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2017年4月1日以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在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应先确定一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三)医师除以下两种情况之外,只能注册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1.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且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四)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增加执业机构备案和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管理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增加执业机构备案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需要向核发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应予以办理相关的执业注册、备案或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

对确定为主要执业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业登记、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主要执业机构名称等有关信息;对增加执业机构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登记执业机构备案信息;对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业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新增的执业地点等有关信息。

二、医师注册、变更注册所需相关材料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附件1);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4.身份证;

5.《医师资格证书》;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取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附件2)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增加执业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拟申请增加执业机构的医师,须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3.身份证;

4.《医师执业证书》;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申请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已在外省注册的执业医师到我省申请增加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注册的按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有关材料

1.医师在省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即执业医师省际间执业地点变更或助理执业医师县际间执业地点变更),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在同一类别内不同执业范围的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医师执业证书》;

(4)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附件3)接受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和政策性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申请在不同类别间不同执业范围的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身份证;

(4)拟变更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5)《医师执业证书》;

(6)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变更类别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医师执业级别变更(即医师在同类别同执业范围由执业助理医师变更为执业医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身份证;

(4)《医师资格证书》;

(5)《医师执业证书》;

(6)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后,原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全部失效。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后除主执业机构注册信息有效外,原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全部失效,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主执业机构和备案机构信息全部失效。

三、停止执业和注销注册管理规定

(一)停止执业

医师注册后有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等与聘用机构终止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情况,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医师本人或医师所在单位需提交相关申请文书及相应证明材料。

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被停止执业,该主执业机构信息失效,该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也全部失效。

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自动注销执业信息。

(二)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者,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医师本人或所在机构申请注销注册,应向原注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文书;

2.注销相应证明材料;

3.《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申请后,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录入注销注册信息,打印《医师注销注册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师本人(或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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